早期的开中法多是实物开中,也就是商人将等朝廷需要的物资运抵边关,交给卫所,然后换取盐引,用以销售食盐,获取利润。
而自从成化时起,出现了开中纳粮向开中纳银转变的趋势,即商人直接向朝廷缴纳购买盐引的银两,然后买盐销售。弘治五年(1492)八月,户部尚书叶淇进一步创新开中制的实现形式,令各地召商纳银运司,类解太仓,分给各边,从制度上确定了开中纳引银的制度。
刚开始实行纳银开中时对政府还是对商人来说,都更为有利。从政府方面来考量,开中纳银可以使政府获得比过去更多的利润,从而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。从商人方面来审视,商人避远就近,在产盐地附近的盐运司纳银,虽然在价格上稍微高了一点,但却大大节省了往返边防卫所运输粮饷所花时间和费用,可谓利远大于弊。
但是食盐重利,一向是被权贵们所觊觎的,他们都以权势作为后盾,处心积虑、想方设法弄到非正常途径的盐引,然后,高价倒卖,攫取巨利,加之朝廷为了增加财政收入,用增发以至乱发盐引的方式敛财,导致盐引壅积,许多开中商人手中的盐引难以及时兑现,开中制日趋崩坏,盐商分化为输粟报中的边商和守场候支的内商。
更为要命的是私盐的横行。原本大明对于私盐是严厉打击的,大明律规定:(本章未完,请翻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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